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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22-11-04 11:40  

江南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生的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身心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资格保留至其退役后2 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其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1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新学年开学后2 周之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其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 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的主要程序和办法为:按照上述复查内容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初查,由学生处学籍管理人员综合初查结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 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 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为限选课,最后为任选课程。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应低于20 学分,

最高不应超过35 学分。

第十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要免修某门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二级学院审核,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在75 分以上者可免修并获得学分。学生已通过与本校本专业教学内容一致的高一级社会自考课程,可以凭法定证明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十二条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须重修,直到合格方能

获得相应学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而又符合参加考试要求者,可办理缓考。

第十试行学分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在休学期间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转专业与转学相关政策见《江南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转学管理办法》、《江南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转专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审核,上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 年为限。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续。学生申请休学次数不超过2 次。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过指定医院诊断,医院认为应当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学期总学时30%的;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学生因创业等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十八条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伤亡、疾病、意外事故、财产损害等,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后,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以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 15 天至 30 天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在校正常修读年限为二年制最长学习年限最高为五年,三年制学习年限最高为六年。

第六章退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手续获批准后24 小时内离校。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录学生成绩档案。退学后三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退学前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最后修满学分时为准,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更改证明、情况说明和省级公证书。经所在学院审核无误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核无误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二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期初2 周内对学生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批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本规定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颁布施行,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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